问:本人驾驶小货车撞伤了行人,须承担赔付16万多元。但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已经超越年检时限,后经鉴别,在事故发生时汽车安全技术性能未见异常。事故发生时小货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期内,保险金额为50万元。但保险公司称汽车未在规按期限内进行检验,其具备免责事由;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了赔偿,拒绝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。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是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?
重庆张先生
答:《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机动车辆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,根据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。检验的目的,是对汽车是不是安全适运作出评价,以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。本案投保汽车在发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时虽未准时年检,并不可以说明该车安全性能上的缺失,且经技术鉴别,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发生缘由并不是投保汽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导致,即与保险汽车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无关。因为汽车未年检与事故发生没因果关系,保险公司应在商业汽车保险承保范围内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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